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瑞福
相 對 人  陳枋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桃園市○○區○○里0鄰○○
00○0號,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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