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 齊俊盛 被告 齊少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13、4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理由:
1.我是被告的父親,已大概了解被告的事情,我會逐一跟被害人和解,並教導被告以後不可再犯。希望法官可以給我一次機會。
2.本案已無羈押被告的原因與必要,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准予具保,並停止羈押。

二、法律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2.上述條文立法的目的,是以羈押的強制處分,來避免慣常詐騙他人錢財的刑事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罪,而使其他民眾受犯罪所害,學理上稱為預防性羈押。
三、被告的犯罪紀錄:
1.根據前科表以及本院列印相關判決書、起訴書的記載,被告從100年到現在,總共涉及35起以各種虛偽理由借用小額款項的詐欺案件(含本案),其中以機車故障需要修理費用20次、臨時急需鎖匠開門12次、車禍受傷需款治療1次、發生車禍需要賠償對方2次(本院102年度簡字816、2133號及105年度簡字961號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7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及本案起訴書)。其中本案(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13、475號),被告在110年1、2月間,5度涉嫌以相同方法借款(機車故障需要修理費用)。
2.被告在105年間,因為上述已經判決確定的部分案件,進入監獄執行拘役59日。因此本院不認為聲請人是最近才得知被告此等行為。
3.由以上的紀錄可知,被告並不是偶然犯罪,而是以類似手法反覆實施型態相同的詐欺犯罪,且沒有因為入監執行刑罰而獲得改善。
四、本院的決定:
1.經由以上的說明,本院認為預防性羈押,是阻止被告再次犯罪,避免社會其他民眾被騙受害的最適合方式。因此,本院認為被告仍有繼續羈押的原因與必要。
2.被告已經年滿35歲,早已到了應該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年紀,他的家庭能否拘束他的行為?能否和被害人和解以獲得諒解,並不是本院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所考量的因素。因此,被告的父親日後能否透過教導改善被告的行為?是否會為了被告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不會影響本院是否羈押被告的決定。
3.基於以上的理由,本院認為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駁回被告父親的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潘明彥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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