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賴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