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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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官具保人張哲銘受刑人張競元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哲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哲銘因受刑人張競元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