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 林珈妘 右列聲請人因甲○○前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交付感化前執行羈押,而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乙○○身分証統一編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林珈妘身分証統一編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乙○○身分証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林珈妘身分証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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