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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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三號
原告甲○○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吳賢明 律師 楊政憲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四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淑卿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