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伍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叁壹公克)及鍚箔紙壹張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聲請書(附件)。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