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柯雅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