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小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二二○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捌拾元,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止,約定應自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逾期違約金,於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如逾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清償至九十年十月二十日止之本息,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利息及手續費收入收據補發證明單等各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未到庭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所訂立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