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2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李穎哲
李朝信
李朝博
李朝勝
李朝強
李勢津
李世賢
鄭 李嘉嘉
李政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代位被告李穎哲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 李朝彥 之
遺產而涉訟,查被告住所地分別在高雄市、彰化縣、台中市
、新竹縣,而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李朝彥之住所在高雄市
(詳本院卷第28頁戶籍謄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18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