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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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中秩易字第2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處罰人   張漢忠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年8月20日以102年度中秩字第60號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
納,聲請機關復以103年2月13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號
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漢忠易處拘留叁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
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
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
院裁處處罰鍰3,000元,並於民國102年12月5日確定,惟被
處罰人已逾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三、經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
確定,因逾期未完納且經本院提解被處罰人到庭確認屬實並
記明於筆錄,是聲請機關聲請被處罰人之罰鍰易處拘留,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
3,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
留3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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