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312號聲請人 謝陳富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陳明 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及利率為何。
㈡相對人 黃騫 憓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㈢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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