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文彬因毀損、竊盜、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4、6至7部分,前分別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6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附表編號6、7,本院就附表編號9所為判決之判決日均為民國100年3月31日,均屬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人選擇向本院聲請,於法並無不合,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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