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被上訴人 柯明雄 被上訴人 蔣儀揚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王怡雯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