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典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鳳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鳳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關於本件被告部分叁佰叁拾伍元〔500x730,000/(730,000+360,
000)=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外,尚應補繳柒仟伍佰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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