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 楊昇 ( 楊宜儒 )上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6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年度附民字第62號損害賠償),查本件附表編號1、2、5至12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其餘同附表編號3、4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經原告之聲請,併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第77頁背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李冠宜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