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告 林爾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第2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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