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4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65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新店區中興路三段3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區○○路○段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郭秉豪

           住○○○○○區○○○路○段00號15樓

            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文揚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等之存款債權,債權人所陳報第三人

  等設址於雲林縣,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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