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6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士琦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一興機械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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