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6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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