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401號
原 告 馮宗宏 即宏力動物醫院
被 告 黃以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18日,帶其寵物狗前往原
告處接受難產及移除死胎之手術,兩造並簽訂麻醉手術同意
書及住院醫療同意書(以下合稱系爭同意書),約定由被告
負擔手術及住院等醫療費用。詎上開手術及治療完成後,被
告仍有新臺幣(下同)15,650元之醫療費用未為給付,迭經
原告催討,被告僅分別於同年12月31日、106年2月8日各
還款1,050元、1,000元,現仍積欠原告13,600元(15,650
元-1,050元-1,000元=13,600元)。為此,爰依系爭同
意書,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已提出系爭同意書、被告於10
5年12月19日所簽發票面金額為15,650元之本票為證(見本
院卷第5至7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
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系爭同意書,請求被告給付欠款13,600元,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判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無庸命原告供擔
保。又本件裁判費為1,000元,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