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七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昌鑑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許必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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