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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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 李四妹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被告 謝靜芳 被告 謝梅芳 被告 謝成龍 訴訟代理人 吳月琴 被告 謝菊芳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謝志龍 前列謝靜芳、謝成龍、謝志龍共同兼訴訟代理 謝雪芳 人樓被告謝雪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106年12月14日所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本判決附表一,「債務欄」所示:臺灣銀行新台幣參佰玖拾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系爭房地過戶相關費用新台幣參拾壹萬元。其分割方法均按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謝錦財 死亡時,除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經本院判決分割外,尚有如補充判決主文所示之消極財產漏為判決,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