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536號聲請人 莊金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國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朱國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票號WG0000000及WG0000000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15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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