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核字第4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義 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政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附件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準用之,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之附件有脫漏,應准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傅寒鈺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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