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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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刑智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號上訴人 陳俊男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 律師
賴鴻鳴 律師上訴人 張智賢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 律師上訴人 陳香文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因涉犯利用電腦設備洩漏工商秘密、竊盜、業務侵占、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背信、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非法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等罪,前經原審法院訊問後,於民國105年3月24日以中院 麟刑山 105智訴5字第1050033505號函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現改制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限制被告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出境、出海。而原審法院審理後,於108年10月18日以105年度智訴字第5號判決認定被告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共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非法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罪,各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4年6月,2年。被告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提起上訴,因限制出境、出海新制施行,本院經詢問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於109年2月13日以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號裁定被告3人自109年2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09年10月12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暨其等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其等於本院109年9月10日準備程序詢及是否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時,被告陳俊男之辯護人表示:被告陳俊男並未花費許多心力經營蘇州喜氣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蘇州喜氣公司),且生活及工作重心均在臺灣,子女僅國一、小六、小五,本件並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必要等語;被告張智賢之辯護人表示:被告張智賢於偵查、審理階段均按期到庭,目前工作、財產均在臺灣,在中國並無任何工作及資產,故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等語;被告陳香文之辯護人則表示:請依法審酌等語(本院卷三第51頁)。本院審酌被告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所為上揭犯行,法定刑為「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非屬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且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4年6月、2年,堪認被告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犯罪嫌疑均屬重大,而被訴重罪、遭判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3人既經原審認定有罪,且判處上開須入監服刑之刑度,非無因此啟動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而被告陳俊男遭查獲前已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立蘇州喜氣公司,被告陳香文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張智賢具有蘇州喜氣公司所營業務之技能,並於遭查獲前預定出境,堪認其等具備一定在境外工作、居留之能力,均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之情形。再本案被告3人倘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將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故對被告3人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核與比例原則無違,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目的,並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規定,對被告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被告3人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其等受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將於110年3月23日屆滿5年,因此自109年10月13日至110年3月23日,延長限制被告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出境、出海。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吳俊龍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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