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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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306號債權人中正新境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梅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秦國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秦國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四、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