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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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4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66,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1,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