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2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有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白春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暨債務人之收件回執、退票理由單等)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四、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支票之退票日)
五、請提出債務人高白春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