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17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熏芳(原名:蔡宜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撤緩偵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熏芳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蔡熏芳於屏東縣○○鎮○○路○段○○○號1樓經營檳榔攤,為減少電費支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26日某時許,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在上開地址所設電號為00-0000-00-0號電表之計度指針倒撥(103年10月1日電表指數為60761度,同年11月1日電表指數為59889度),使電表計度失真,而達竊取電力之目的。依台電公司計算,共計竊得電力4萬2297度,折計電費為新臺幣(下同)32萬6871元。嗣因台電公司屏東營業處發現該址電表用電異常,遂派員偕同警方於
103年11月1日9時許至上址稽查,而查獲上情。案經台電公司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案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按電業法業於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28日起生
效施行,此次修正已刪除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竊電罪之規定;然電業法此次修正前,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取電能罪與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之竊電罪,屬法條競合關係,二者法定刑雖屬相同,但刑法第320條之竊取電能罪所得科處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其罰金刑之數額提高30倍,得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金,已較98年4月29日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後,刪除前電業法第106條規定所得處之銀元500元即新台幣1500元罰金為重,固應優先適用較重之刑法竊取電能罪處斷(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425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985號判決意旨參照)。然被告行為後電業法既經修正,並刪除電業法第
106條關於竊電罪之規定,即無適用電業法論罪科刑之餘地,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竊取告訴人臺電公司
所有之電力4萬2297度,造成告訴人臺電公司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亦危害全體用電者之利益,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又被告業已支付上開告訴人追償電費之金額完畢,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存卷可證(見本院卷第7頁),堪認被告犯後已積極填補所造成之損害;且其前無犯罪經科刑之紀錄,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考量被告與告訴人臺電公司達成和解,且被告業已支付上開告訴人追償電費之金額完畢,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罪,表示悔意,依被告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堪認被告歷此偵審經過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竊電使用而減省之電費,固為其犯罪所得之利益,惟因被告已被臺電公司追償電費29萬元,並已全部賠償完畢,業如前述,堪認本件犯罪所得業已實際歸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