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35號
原 告 謝吉雄
訴訟代理人 謝坤朝
被 告 陳基正
陳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
二月三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