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56號原告 王文吉
鐘羿貴 鐘金定 鐘朝進 鐘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被告 葉慎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
莊賀元 律師複代理人 潘宜靜 律師被告 葉慶麟
葉志銘 葉建豐 葉淑芬 葉佳穎 (原名: 葉淑娟許添福 陳許謹娘 鄭葉素新 鍾葉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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