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75號原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承攬契約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承攬契約書影本第7條即可得知(見本院卷第45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按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前述管轄法院審判。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