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 皓智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有新型第180838號專利權舉發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95年1月3日裁定命在該舉發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已終結並經確定在案,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9月14日院 田愛股 95訴02775字第0960020028號函及該院95年度訴字第02775號判決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華海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