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3號上訴人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冠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潘快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