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9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尚義 律師複代理人 徐方齡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事實尚待查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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