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0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093號
原   告  余家銘
被   告  吳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8萬元,約定應於100年7月7日清償,詎屆期
被告並未依約清償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萬元,及自100年7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於本院100年10月
12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如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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