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周俊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零捌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及其中①新
臺幣陸仟捌佰零肆元②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參元③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參拾壹元④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參拾壹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三點二一②十四點七一③十四點九七④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