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他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他字第176號受裁定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 林郁修 等八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因該事件業已確定,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70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受裁定人即被告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三分之二。上開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34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確定在案。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被告徵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已由原告繳納4,854元(參第一審卷第77頁),依法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9,709元,應由被告負擔。是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709元,並加計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原告所自行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非屬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應計算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