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467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係朋友, 柳欽貿 (聲請移轉管轄)於民國98年2月1日起,在高雄市○○○路○○○號成立神衛企業社,受客戶委託調查他人之行蹤,柳欽貿並雇用 陳國峰 、 張清祐 、 卜憲威 (均聲請移轉管轄)從事跟蹤任務。甲○○為調查乙○○之行蹤,與柳欽貿共同基於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之犯意聯絡,於98年5月中旬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住處樓下,交付無線衛星追蹤系統發射器、G-PLUS牌行動電話及易付卡與柳欽貿,由柳欽貿在甲○○住處樓下,將上開無線衛星追蹤系統發射器裝設乙○○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保險桿內,柳欽貿再以上開具有衛星導航功能之G-PLUS牌行動電話追蹤乙○○所在位置,而無故窺視乙○○非公開之活動。嗣於98年6月24日柳欽貿之神衛企業社遭警搜索,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無線衛星追蹤系統發射器及G-PLUS牌行動電話。經乙○○提起告訴,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15條之
1第1款之妨害秘密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