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劉厚漢 被告 吳英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4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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