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夏建華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8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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