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賴金川
被上訴人   林甜香
       林麗芳
       林建治
       林健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
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70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
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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