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秉澄 (即 陳畇蓁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
二、請提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4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