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加比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上揚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名稱「上揚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揚興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