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惠香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惠香因賄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