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聲請人 黃明仁黃南中 之.送達代收人 蔡榮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
⒈聲請人除薪資收入外,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證明文件。
⒉聲請人是否曾向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個別協
商」?如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如無,請立即向上開資產管理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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