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洪創清 訴訟代理人 黃爾斯
林雯娟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鄭朝宗 訴訟代理人 詹方秀戀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方富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待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鄭朝宗、方富子提出台北市○○區○○段三小段158地號土地及台北市○○街○○○號房屋之全部舊登記簿謄本之原本,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吳麗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