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賄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惠香上列被告因賄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9年12月7日99年度選訴字第77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惠香因賄選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選訴字第7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案係強制辯護案件,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為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