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私立學校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116號原告 胡水旺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吳清基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劉金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私立學校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6年8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以教育部96年6月6日台高(四)字第0000000000B號處分之行政爭訟結果相牽涉,乃裁定本件在該爭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行政處分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9年10月28日作成99年度判字第1118號判決,駁回另案上訴人之上訴,而認上開行政處分為合法,此有該裁判書影本在卷可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畢乃俊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承翰